同學問,他找到一個題目,想要做統合分析,但是發現這個介入,在目前既有的九篇研究中,全部都確定是有效的。這樣統合起來,結果當然也是有效。那麼,還值得去做嗎?
為既有的研究成果,做進一步的分析。
當然值得。
因為即使這個介入在所有的研究中都說有效,但是他們的效應值還是有高有低,有的超級有效,有的普通有效。
同學問,他找到一個題目,想要做統合分析,但是發現這個介入,在目前既有的九篇研究中,全部都確定是有效的。這樣統合起來,結果當然也是有效。那麼,還值得去做嗎?
當然值得。
因為即使這個介入在所有的研究中都說有效,但是他們的效應值還是有高有低,有的超級有效,有的普通有效。
答:(蔡依橙)
這個有點主觀,要看你們這個領域的專業看法。
如果這個藥物口服跟外用,最終的藥物動力學類似,那就沒問題。你可以把兩種都收進來,之後根據口服或外用去做 subgroup analysis。
不過如果這個藥物,口服跟外用的作用機制並不相同,而且在這個領域,大家會把口服跟外用視作不同的治療,包括使用的適應症不同、處理的疾病嚴重程度不同,那就不建議做合併。
以我來說,我預設是不建議合併,除非我們能找出一個能說服自己的理由。因為這樣,才能有效說服審閱者跟讀者。
問:校長好,我寫了一篇統合文章,納入 6 篇做分析,結果跨中線(不顯著),投稿後,其中一個審閱者認為,文獻評讀中,有一篇為高風險,建議我去掉,並重作分析。
所以我應該是保留原本 6 篇做 systematic review,但在最後做 meta-analysis 去掉這篇嗎?流程圖的最後一格,寫 6 篇收入評讀,但量化分析只有 5 篇,這樣嗎?
答:(蔡依橙)
你的流程圖,最後一格忽然從 6 變成 5,卻沒有寫出排除理由。我認為即使應付了這個審閱者,但其他的審閱者,或者刊出後看見的讀者,可能會覺得很怪,甚至有意見,寫 letter to editor 來表達困惑。
所以真想變成 5 篇,要在之前的步驟就用清楚的規則把它剔除。在 Materials and Methods 也要重新設定 inclusion / exclusion criteria,這樣才標準。
也就是說,我們規定一個考試方式,有筆試,有口試,明明人家考進來 6 個,我們不能在榜單出來後,才說「我覺得這個人品質不好」,就刪掉 1 個。
真要做,就是在口試的時候直接打低分,也就是 exclusion criteria 就要先講;不然就是 protocol violation 了。